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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经制定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有完善的业务审批流程及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不以投机为目的,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为了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业绩造成不良影响,锁定汇兑成本。上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和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额度在投资期限内可以滚动使用,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将此 事项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的发生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 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魏 炜 黄志东 李娟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