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7月10日讯(本网记者 卢金福)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提出切实发挥调解仲裁在根治欠薪中的应有作用,“速”字当头,调配资源,组建速裁庭,建立健全符合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办理特点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工作机制,做到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快调速裁,依法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速裁”见速效,更好实现仲裁调处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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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到,目前,福州、三明、南平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已成立了速裁庭,其他设区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抓紧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内部统筹协调挂牌设立速裁庭,负责办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涉及农民工案件较多的县(市)区(福、厦、泉年均受案在200件以上的;其他地市年均受案在100件以上的),也要组建速裁庭,暂不具备设立速裁庭条件的,可先行组建人员相对固定的速裁团队。速裁庭(或速裁团队)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的骨干仲裁员和记录人员,仲裁员应不少于3名。
《通知》提出,优化办案流程。容缺受理迅速。农民工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或材料不齐备的,立案工作人员要指导农民工申请人进行修改完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经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书面承诺予以补正的,立案工作人员可以容缺当即受理并尽快通知速裁庭接收案件。
全程调解快速。速裁庭要加大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调解工作力度,积极开展庭前、庭中、庭后全程调解,快速有效解决工资争议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要注意提出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引导当事人合理预期,对含有工资等多个请求的争议案件,着力促成当事人先对工资请求达成协议,先行出具仲裁调解书。
快捷程序加速。要充分适用简易程序,指导当事人及时充分举证,尽量缩短举证期限,并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争取用人单位同意缩短或取消答辩期;要严格落实终局裁决适用范围、裁决结果分项计算、部分终局案件分别制作裁决书等规定,提升案件终局裁决率,发挥好终局裁决快结作用。要加大先行裁决先予执行力度,速裁庭可在查明拖欠工资事实基础上对工资请求先行裁决,并及时向人民法院移送相关材料。
要素式办案提速。速裁庭要积极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纳入要素式办案改革,根据农民工所在行业和工资争议案件特点,提炼办案要素,适用快捷办案流程。要注重做好庭前指导农民工填写要素表,庭审时对有争议的要素作重点调查,庭后及时出具要素式裁决书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实现繁简分流,缩短办案时限。
数字赋能增速。速裁庭可根据本地区数字仲裁庭、智能仲裁院建设情况,通过在线庭审办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速裁庭可用庭审录像替代庭审笔录。速裁庭可充分利用数字仲裁庭建设成果,探索更多类型的庭审方式,方便农民工异地维权、快速维权。
加强速裁协作。加强速调对接。速裁庭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的对接,协助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进行先行快速调解,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仲裁审查的,要构建快速对接机制,特事特办,快速出具仲裁调解书,速调速结农民工工资争议纠纷。
加强速裁联动。对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速裁庭可邀请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中兼职仲裁员参与办案。对疑难复杂或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速裁庭可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涉案企业主管部门参与协商、调解工作,还可吸收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和案件办理工作。
加强速裁衔接。农民工有法律援助需求的,速裁庭要对接司法部门、工会组织,帮助农民工尽快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对已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处理意见认定的事实,除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外,速裁庭应予以认可。要做好与人民法院相关庭室做好裁审衔接,协助农民工做好财产保全申请、裁决书执行申请等工作。
《通知》要求,各仲裁机构要对照工作要求,对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受理、立案、庭审、执行衔接等办理环节,“量身”定制办案“流程图”,明确各环节时限,全程提速,力争实现80%涉及农民工的案件由速裁庭办理,速裁庭办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案均办结时限比法定时限总体缩短30%。